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从而启动再审程序;负责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的诉讼违法监督;负责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执行、错误执行、怠于执行等情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的执行监督;负责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领域存在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时,向主体责任单位发出《诉讼检察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研究分析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贯彻落实省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