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或提请抗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负责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检察监督;对公安机关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的检察监督;对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案件进行检察监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和开展预防工作;对刑罚执行中发生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办理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掌握和分析社会治安动态情况,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贯彻落实省市检察院公诉检察工作、审查批捕工作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