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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负债近10年,检察监督还原虚假诉讼真相

时间:2024-11-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天祝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赵某某再次来到检察院,他拉着办案人员刘忠的手激动地说:“感谢检察官们的暖心帮助,不远万里帮我找到了‘消失’的付某某,并且在你们的监督下,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现在我的账户解封了,我终于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了,谢谢你们······”  

2024年4月的一天,情绪激动的赵某某来到天祝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察官你好,我实在是走投无路了,请你们帮帮我······”根据赵某某反映,他在事实已经还款的情况下,被张某某以一张假借据为由索要还款30万元,索要无果后被张某某诉至天祝县人民法院,现其被天祝县人民法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赵某某在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来到天祝县人民检察院寻求帮助。接访检察官审核其提供的材料后,立即将这一线索移交民事检察部门。

该院民事检察部门立即组织干警开展调查。通过调阅审查一审、再审诉讼卷宗和询问案件当事人及证人、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办案人员终于查明了真相。原来在2015年7月,赵某某因急需周转资金,向朋友付某某借款30万元并许诺高额回报,后付某某担心赵某某不能如约按期还款,遂联系赵某某为朋友张某某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同年9月、11月,赵某某先后分两次向付某某银行卡转账25.5万元、给付现金4.5万元。借款还清后,赵某某数次要求付某某退还借条无果,且付某某因个人原因去往外地,自此“失联”。2017年6月,张某某凭借该借条向天祝县人民法院起诉,索要借条上写明的30万元借款。天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虽然赵某某提供了两次向付某某银行卡转存25.5万元的记录,但因无法联系到付某某当庭作证,因而该转账证据属于孤证,与该案不具有关联性,赵某某的主张及证据法院未予采信。故经过天祝县人民法院一审、再审都支持了张某某的诉求。至此,张某某成功凭借一张借据实现了虚假诉讼目的。

“经过讨论,办案团队认为,找到‘消失的’实际债权人,是办理该案的关键。为使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数次走访、询问后,我们最终确定了付某某的打工地和现居住地在内蒙古包头市,随即前往该地调查取证。经过办案人员多次与付某某的耐心沟通,他积极配合了我们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供述了其与张某某、赵某某借贷纠纷的来龙去脉,至此案件终于出现转机。办案人员又根据现有证据再次对张某某进行询问,张某某最终承认自己存在虚假诉讼的事实。我们还赶赴兰州、武威等地对本案中涉及的彭某某、屈某等人调取了相关笔录,确保证据扎实充分。”承办检察官常斌说。

天祝县人民检察院遂开展审判程序违法监督立案审查。经过全面审查,天祝县人民检察院最终查明张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且损害赵某某合法权益,遂将该案依法提请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24年7月21日,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就该案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6日裁定由天祝县人民法院再审此案。2024年9月3日,天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指令天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出席再审法庭,依法出示相关证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024年10月16日天祝县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近日,赵某某收到了好消息,他的账户已经解封了,名字也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了,困扰了他近10年之久的难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天祝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明德表示,“该案的成功抗诉,有力保障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下一步,天祝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为民司法、为民谋利作为检察履职的宗旨和目标,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贯穿于办案全过程,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高质效办好每一件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小事’‘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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