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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县人民检察院建立检调对接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时间:2025-03-1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主动创安主动创稳行动,推动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深度融合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近日,天祝县检察院与天祝县司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为检调对接提供了有力支撑,推动“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合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实施意见》明确了检调对接的适用原则和范围,要求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检调对接时应当秉持自愿、合法、公正、注重效果的基本原则,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结合、解决法律纠纷与妥善解决当事人合理诉求相结合。开展检调对接的案件范围主要以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轻微刑事案件以及部分过失犯罪案件,依法可以适用调解机制的信访案件和其他案件。

《实施意见》明确了检调对接的运行程序和流程,要求对于符合检调对接范围和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由人民调解组织就检调对接案件中的民事赔偿、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事项进行调解。对于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结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及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执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做好教育疏导跟进工作。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检调对接的阵地建设和成果运用,要求检察机关要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与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检调对接工作站,建立检调对接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在调解结果的运用方面,当事人在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公德情形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检察机关可以据此协议依法作出相对从轻或从宽的处理决定。

下一步,天祝县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联系,深化协作配合,共同协商解决检调对接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检察工作与人民调解多元化解矛盾模式,提升办案质效和诉源治理工作水平,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平安天祝建设贡献更强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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