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大幅下降,犯罪轻型化趋势不断呈现。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明确提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全国各地全面贯彻落实执行,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人数明显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以数字赋能创新打造非羁押数字闭环监管场景应用,通过“科技+传统”双轮驱动,实现对被监管人员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闭环监管,有利于破解以往非羁押措施执行难、监管难的问题,助力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
非羁押人员监管执行当前面临的难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管执行依据不全。现行法律规定尚未对监管执行的评估、考核作出规定,执行单位对非羁押人员的监管有时停留在纸质台账上,执行监管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二是监管执行手段落后。以往对非羁押人员开展监管工作,主要是通过办案人员定期上门走访、询问提醒等传统方式进行。一方面,由于传统方式工作效率低,基层办案力量本身紧张,存在保而不监问题;另一方面,传统监管对违规感知能力不强,证据收集难度大,导致违规行为最终处理率较低,无法形成有效震慑。三是监管执行衔接不畅。实务中对于需跨市、跨省送达执行的非羁押人员,办案单位一般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文书,送达时间往往滞后,极易出现监管空档期。同时,因办案单位与执行单位缺乏执行信息反馈机制,也容易产生监管脱节问题。
非羁押人员数字化监管的实践探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重塑非羁押监管流程。一是打破信息壁垒,对非羁押人员开展全链条轨迹跟踪、异常数据预警等工作,实现“云在算、人在核、数据在监管”,兼顾精准和效率,显著减少监管工作量;二是分级管理,依照监管表现,根据不同程度社会危险性,对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分级情形根据监管数据自动更新。
完善非羁押评价机制。非羁押人员在执行期间是否遵守监管规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认罪认罚心理和社会危险性程度。非羁押数字监管系统的运用,使得执行单位可以精准捕捉到非羁押人员的违规行为,对其表现开展量化评估,参照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评估报告,公安机关可决定是否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可综合罪名和犯罪情节,对表现好的非羁押人员优先适用缓刑,或者根据评估报告,考虑在基准量刑以内适当从轻处罚。
创新非羁押监管方式。非羁押数字监管系统通过整合各类社会面资源数据,自动分析判断非羁押人员违规行为。一方面,时刻提醒非羁押人员遵守监管规定,“非羁押”并非意味着“不约束”;另一方面,“主动侦测无感知”的监管模式,无须被监管对象每日频繁打卡上报行踪轨迹,实现了监管过程柔性化。
完善非羁押人员数字化监管建议。一是建议从立法层面进行健全完善。建立完备的执行监管依据是非羁押监管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在非羁押人员监管执行层面的法律规定仍存在空白,建议在法律层面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办案单位与执行单位职责分工,细化被监管人员表现评估指标,明确具体执行工作要求,从制度层面强化非羁押数字监管的规范性。二是建议建立跨地域工作衔接机制。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跨区域信息传递不顺畅问题,应建立健全案件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建设统一的非羁押人员工作衔接平台,解决非羁押人员执行文书送达不及时、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等问题,确保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三是建议加强非羁押数字监管中的信息安全保护。在执行监管的同时,应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使用。在执行监管前,应当告知非羁押人员日常活动数据将被一定程度记录,保证其知情权;在监管过程中,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强制性不同,监管程度也应当有所差别,对非羁押人员开展监管所运用的数据类型和范围应当有所调整;在监管结束后,由执行单位做好相关数据的封存和保管工作,防止数据泄露。
(作者单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