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十二条,从“总体要求、选聘任职、工作职责、组织保障、附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并对检察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为法治副校长正常履职应负的保障职责进行了规定。
《规定》强调法治副校长在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计划、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积极参与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协助学校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法治教育、参与对在校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对遭受犯罪侵害的在校学生开展救助等八个方面的工作职责;要求法治副校长每年入校履职一至两次、根据学生特点和需求确定法治教育内容和方式、利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典型案事例以案释法、突出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规定》要求,法治副校长应在从事检察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或有一定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的检察人员中择优选任。各级检察院院领导、未检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担任法治副校长。法治副校长的聘期为三年,期满可续聘,并明确提出对法治副校长进行考核,每三年开展一次“优秀法治副校长”评选活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据介绍,2019年以来,该省检察院与省教育厅联合在全省推行了检察长担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截止目前,全省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已实现三级院全覆盖,共有762位检察长、检察官受聘担任法治副校长。